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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
            中心住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第三条  中心宗旨:以道路交通安全为宗旨,采用科学方法全面采集机动车事故信息,尤其关注乘用车的事故,深入分析事发原因和创伤机理,有效实施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人员的救援进行交通事故的多学科研究。为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所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提供科学数据和可应用信息。
第四条  业务范围:进行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
(一) 建立以科学的采集方法为基础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度采集系统;
(二) 协同深度定点采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加强中心成员之间事故信息共享; 
(三)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深度研究信息数据库;
(四) 开展事故中道路、车辆和人员伤害的统计分析,以及多学科的综合研究;
(五) 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国家制定相关标准与法规、指南提供基础研究依据;
第五条  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中心同济大学、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被国家授权为“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和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急诊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急救中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标致雪铁龙(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奥托立夫(上海)汽车安全系统研发有限公司、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等(后续加入的成员单位不再一一列举,只在中心章程版本变更时再次更新)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其成员由举办单位委派及中心的聘用人员组成。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设理事长壹人,副理事长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职权:
(一)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并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副理事长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 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 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四) 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 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提前2个月通知全体成员,同时将所议事项告知全体成员。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将会议资料及时送达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中心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 中心秘书处
第十三条  中心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有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及各业务部门的聘用人员组成。中心主任的产生:中心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中心副主任由中心主任聘任。
第十四条  中心主任的职权:
(一) 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组织实施中心的发展规划;
(三)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 管理中心事务,组织实施中心各项活动;
(五) 聘任与解聘中心秘书处的员工;
(六)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中心副主任或其他中心工作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中心理事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检查中心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在执行中心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 组建时的同济大学的原始投入10万元。
(二) 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时,每个成员单位每年会费的收入。
(三) 社会各界赞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中心的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  中心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中心数据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数据资料是指:
1) 中心提供的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的客观数据,包括事故现场环境信息、事故车辆信息、事故参与人员的任何个人信息、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资料信息等;
2) 中心基于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客观数据,提供的事故案例分析资料,如事故现场图、事故过程图、事故仿真资料、事故分析报告等;
3) 中心向成员单位提供的事故统计分析数据或报告等;
4) 中心提供的基于成员单位特殊关注点的分析报告,如季度汇报报告等;
5) 中心提供的具有“保密”标记或提醒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基于上述数据资料自行研究所得成果,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共享给其母公司或者下属的第一级别的合资或独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成员单位都有权使用中心的数据资料发表科研文章,但公开发表的资料需要告知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心数据资料的公开发表的资料需要以适当的方式表明这些数据的来源。
第二十四条  中心成员单位不得利用中心数据资料发布不同整车厂之间的车型比较数据。
第二十五条  中心成员单位的内部报告不受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条款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中心成员仅可在单位内部共享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中心成员单位如因业务或其他需要,可将上述中心的“数据资料”共享给“相关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相关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需在中心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详细列明。
第二十八条  中心成员单位不可将数据资料共享给不在“相关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定义之列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九条  在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中心成员单位如需更新“相关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定义,可向提交申请,经中心备案批准后,可在成员单位内部及定义更新后的“相关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间共享数据资料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  中心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中心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三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三十五条  中心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中心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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